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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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856063.4元;并以3871293.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应由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备案资料(以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四、驳回反诉原告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2335元,由原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0元,由被告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3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反诉原告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反诉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