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向***赔付247188.90元;

二、***向***赔付13024.30元;

以上判决内容,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垫付的8388元相抵算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直接向王丽娟赔付237188.90元,由***向***赔付4636.30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9元,由***负担6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7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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