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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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26804.76元、护理费13780.00元、残疾赔偿金36895.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94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车辆损失10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合计100428.26元,扣除已付10000.00元,剩余90428.26元(100428.26元-10000.00元),此款汇入原告***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立的账户62×××50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9376.88元(59376.88元-10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00元、营养费1800.00元,合计53776.88元的50%,即26888.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履行方式见附页);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250.00元的50%,即1125.00元,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6000.00元,相互折抵后,原告***返还被告***4875.00元(6000.00元-1125.0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06元,减半收取692.53元,由原告***负担187.53元,被告***负担5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