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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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3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