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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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汕头市潮阳区绒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绒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21万元及利息(其中,自1997年1月31日起至1997年12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4‰计算;自1997年3月11日起至1998年6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15‰计算;自1997年3月11日起至1998年9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15‰计算;自1997年3月11日起至1998年12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7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15‰计算;原债权人收取的利息8000元应予以抵除)、逾期利息(其中,自1997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199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199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199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1万元为基数;月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罚息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0元,公告费1600元,共26080元,由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绒布有限公司负担。原、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办理案件受理费的退还和交纳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