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新元顺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550元,由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