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新元顺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550元,由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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