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通驿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 盐城市万基商贸有限公司 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盐城市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万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截止到2019年5月5日的借款32540431.74元、利息717979.48元,并从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盐城市万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支付律师费30万元。 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对被告盐城市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亭湖区新区富康八组156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盐城市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92元,案件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213092元,由被告盐城市万基商贸有限公司、盐城市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