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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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鞍山市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源分公司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顺成达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 鞍山市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顺成达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源分公司、鞍山市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盐城市顺成达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209280.8元。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盐城市顺成达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179383.5元。 三、驳回原告盐城市顺成达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0元,由原告盐城市顺成达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负担3423元,被告鞍山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源分公司、鞍山市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23元,被告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负担29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7-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