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平昌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伤后经济损失115393.72元,其中剔减自费药品费用3845.83元外的医疗费34612.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护理费14650元、营养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58381.3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分项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万元(已履行),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分项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76331.3元。下余部分29062.42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3708.25元,向被告***支付15354.17元。

二、自费药品费用3845.83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5645.83元,由被告***赔偿,扣剔被告***垫付2.1万元,多余15354.17元由原告***在保险理赔时返还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3元,依法减半收取124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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