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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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泰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公铭模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2801号 原告:宿迁泰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锡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公铭模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茂。 原告宿迁泰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公铭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宿迁泰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该公司仍未予交纳。 本案按原告宿迁泰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慧玲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小林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