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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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15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保修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449.73元[(60057.45-39158)÷2]。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计算)。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受理费1678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