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杭州恰然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宁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嘉兴宁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13034.86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嘉兴宁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嘉兴宁峰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反诉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仓储费16560元,此后按每日80元的标准计算至反诉被告嘉兴宁峰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清退日; 四、反诉被告嘉兴宁峰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到反诉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处提取货物(货物名称、数量以反诉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提交的退货清单为准),反诉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五、驳回反诉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97元,由原告嘉兴宁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305元,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负担3292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负担5166元,反诉被告嘉兴宁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9元,反诉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