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借款本金78680.48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1月20日的逾期利息为22291.01元;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78680.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31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在最高限额12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60元,财产保全费1025元,合计2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