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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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96.22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7116.10元[该利息计至2020年4月16日止,2020年4月17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月利率8.4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