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彩格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沙溪镇利源印花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

二、中山市沙溪镇利源印花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彩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96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对中山市沙溪镇利源印花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中山市沙溪镇利源印花厂的上述债务中的21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63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广东彩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4元,保全费630元,合计1954元,由中山市沙溪镇利源印花厂、***负担,***对其中的693元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中山市沙溪镇利源印花厂、***负担,***对其中的470元负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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