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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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 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货款90854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326144元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582400元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5%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8元,由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负担3491元,由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