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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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49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金屏山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以上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广东金屏山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广东金屏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