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把兴府国用总字第0000224、字(89)第142*****224号【现不动产权证号:兴府国用(1989)第00002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返还给原告罗红枚。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迳行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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