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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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清市康壮壮肉业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清市盛发电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清市康壮壮肉业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万元及利息(以29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临清市康壮壮肉业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临清市盛发电源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57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