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鼎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晨兴希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1885号 原告:上海晨兴希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融融。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姜蕾,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晓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兴希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晨兴希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清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琴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