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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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进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进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的利息4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进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7日暂算至2018年6月25日的利息及违约金1643.84元以及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四、被告***、***、宁波信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波信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被告***、***、***、宁波信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进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波信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