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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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西华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昌烨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康市昌烨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9.45‰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止;罚息从2020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1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4.1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永康市昌烨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永康市西华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90元,共计人民币5098元,由被告永康市昌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永康市西华工贸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