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华跃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华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45936.75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45936.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华跃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3662.5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华跃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共计351389.74元的增值税发票。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1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人民币33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人民币2225元。本诉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被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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