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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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普阳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 莱芜钢铁集团新兴液气有限公司 山东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203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黄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53989642W。 法定代表人:应方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6075894,票面金额20000.00元,出票人莱芜钢铁集团新兴液气有限公司,收款人莱芜钢铁华威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莱商银行钢城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7月25日,到期日2015年1月25日,背书人浙江普阳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650元,由申请人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美荣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爽爽 |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