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普阳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
莱芜钢铁集团新兴液气有限公司
山东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203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黄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53989642W。

法定代表人:应方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6075894,票面金额20000.00元,出票人莱芜钢铁集团新兴液气有限公司,收款人莱芜钢铁华威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莱商银行钢城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7月25日,到期日2015年1月25日,背书人浙江普阳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650元,由申请人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美荣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爽爽

裁判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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