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
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洋河支行
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750011.76元及利息(以1812461.5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以4195047.0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以2742503.1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二、确认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质押的对第三人宿迁市国家安全局应收账款在4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含(2019)苏1323民初5386号一案质押数额】;

三、确认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收账款在233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确认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泗阳县庄圩乡人民政府应收账款在28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确认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在93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确认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泗阳县里仁乡人民政府应收账款在22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确认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泗阳县张家圩镇人民政府应收账款在117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确认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泗阳县八集乡人民政府应收账款在11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确认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泗阳县爱园镇人民政府应收账款在12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确认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泗阳县李口镇人民政府应收账款在8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确认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泗阳县来安街道办事处应收账款在5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被告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8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十三、被告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040元,由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145元,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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