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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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飞宇精铸有限公司 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为5693.7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 二、被告***、***、***、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浙江飞宇精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7元,减半收取4428.50元,由被告***、***、***、***、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浙江飞宇精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