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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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5307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市水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重庆市翰俞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分摊江河大厦1层商业网点2及9层、10层、11层面积为2346.54㎡房屋的土地价款、评估费共计2717160.25元; 三、驳回重庆市翰俞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74元,由重庆市翰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5963元,重庆市水利公司负担132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957.58元,由重庆市翰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9150.83元,重庆市水利公司负担26806.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