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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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四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润鑫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九龙坡区大地汽车配件供应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大地汽车配件供应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495万元人民币,并支付截至2019年7月1日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0910856.66元; 二、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大地汽车配件供应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逾期罚息(以本金34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8765%为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大地汽车配件供应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2318849.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8765%,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在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大地汽车配件供应站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就被告重庆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重庆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商服用房;房地产权证号:105房地证2015字第××号,抵押权证号为105房地证(押)2015字第08429号、105房地证(押)2015字第08442号、105房地证(押)2015字第0844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重庆四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润鑫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大地汽车配件供应站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104.28元,由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大地汽车配件供应站、重庆沛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四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润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