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配送中心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配送中心违约金790,000元。

三、驳回被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10元,反诉费10,800元,由被告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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