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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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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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39503.14元及利息(以539503.14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三、驳回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25元,由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03元,由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22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73元,由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