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同德发焦炭有限公司
重庆市洪臣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7执32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仁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重庆市洪臣建材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重庆市同德发焦炭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洪臣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同德发焦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7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载明:一、由被告重庆市同德发焦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欠款2831819.89元及利息(利息以2831819.8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时止)、违约金29.3万元(但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以2831819.8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律师代理费5.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020元;二、被告重庆市洪臣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市洪臣建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同德发焦炭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同德发焦炭有限公司自有的3台(套)机器设备以及租用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狮滩镇白银村X社50.68亩集体土地流转经营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行使了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后,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仍未获清偿,则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X号房屋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有权向被告重庆市同德发焦炭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证券、网络金融产品等财产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200677.22元,本院进行冻结后,被执行人称该款系代他人存入自己名下的款,由案外人缴纳20万元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后,解除了冻结,本院依法对其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所得案款共计19180.0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工商股权、证券、网络金融产品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同德发焦炭有限公司位于合川区狮滩镇白银村X社50.68亩土地流转经营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和三台机器设备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多次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和承租人抵押财产状况时及在本院张贴拟处置财产通知、拍卖公告后,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本院提出抵押财产有瑕疵或土地涉嫌污染和拍卖范围内财产涉及行政处罚。故本院依法对上述抵押财产(除在内网上查询到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移送评估后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公开拍卖,首次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在第二次拍公开时,买受人蒋斌于2019年7月22日以1578538.08元最高价竞得。在拍卖成功后,有关单位向我院反应,重庆市同德发焦炭有限公司租用的上述土地涉嫌污染、地上建筑物违章建筑并被没收,地上建筑物应属国资委所有,法院无权处置;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函告后,其复函表明:重庆市同德发焦炭有限公司地上建筑物一部分处罚没收资产已移交区财政局,该部分国有资产,一部分处罚资产已申请法院强制没收和拆除,虽未执行到位,但仍不是重庆市同德发焦炭有限公司资产,故本院无权处置,本次拍卖标的物因无法成功交付,故将买受人竞买价款全部退回,本次拍卖未成交。2020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案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9180.05元,扣除执行费188元后,已将剩余案款18992.05元全部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案外人置换被冻结银行存款20万元。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需处置重庆市同德发焦炭有限公司位于合川区狮滩镇白银村X社50.68亩土地流转经营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和三台机器设备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能处置,故本案现暂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查控材料,执行笔录,查封、冻结、扣划、拍卖执行裁定书及送达回证,函及复函、撤销执行申请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终结(2018)渝0117执3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敢

审判员 刘小冬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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