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市大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宿州市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26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