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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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33332.62元、利息3528.38元(截止2019年7月25日),并承担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负担962元,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