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66396.89元、利息13937.99元、罚息3460.27元、复利720.31元(利息、罚息、复利均算至2020年5月13日),并承担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利息(以本金266396.89元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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