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明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明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11344.49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034.19元,以及以611344.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明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3元,财产保全费4419元,合计15012元,由原告江苏明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22元,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490元,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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