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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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3民初3441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 负责人:杨克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冬,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红兵。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被告***、***、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庆敏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周航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