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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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行政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行政区支行偿还截止2018年5月16日的借款本金98611.23元、利息483.20元、复利0.30元(自2018年5月17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人清偿债务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行政区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安阳市北关区化工路7号北辰家园1号楼2单元4层403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在上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被告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不足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行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7元,减半收取计1138.50元,由被告***、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