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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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苏良华、湖北楚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监利县朱河镇人民政府的债权人民币39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监利县朱河镇人民政府不得向被申请人苏良华、湖北楚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若监利县朱河镇人民政府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价款。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