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 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5民初341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福生。 第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 法定代表人:蔡云鹏。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 负责人:张晓裛。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国海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荻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