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劳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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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8982856.55元; 二、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9月16日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合计217407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总和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 三、安徽省绩溪县劳模实业有限公司、***、***对于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省绩溪县劳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466元,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64元,由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绩溪县劳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1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