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大雄箱包有限公司 嘉兴吉慧纸业有限公司 嘉兴市百诺五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浙江大雄箱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兴市百诺五金有限公司货款1681530.4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68153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浙江大雄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兴市百诺五金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912元; 四、***、***对浙江大雄箱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货款398254.75元及违约金(以398254.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和第三项律师代理费2091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嘉兴市百诺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532元,减半收取102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266元,由嘉兴市百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398元,由大雄公司负担14868元,其中3661元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嘉兴市百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8437元,浙江大雄箱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