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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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省兴宙医药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1民初88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两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兴民,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兴宙医药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水,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兴宙医药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2020年5月11日,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谈涛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凯莉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