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兴宙医药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1民初88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两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兴民,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兴宙医药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水,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兴宙医药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2020年5月11日,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谈涛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凯莉

裁判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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