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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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华国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6400.81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30日起以未偿还代偿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新华国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为105元,保全费184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