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3民初8268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 负责人:张范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碧佳、叶榕,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河时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嵊州银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银河时装有限公司、***、***、***、***、***、嵊州银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朱干平 人民陪审员徐小平 人民陪审员徐苏幸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群英 |
| 裁判日期 | 2018-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