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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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偿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欠款522903.83元利息(利息以本金522903.83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届满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重建机公司回购价款522903.83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22903.83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届满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安徽恒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浩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恒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浩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的任一被告履行了本判决确认的相应的清偿义务,则其他被告相对于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清偿义务予以相应减免。 六、驳回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三、四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恒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浩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903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