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圩支行
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615.0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从2015年10月30日起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为81363.85元,2019年10月16日起至本案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4615.06元为基数,按本案《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代为清偿的部分向***、***追偿。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清,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940元,减半收取计34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4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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