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借款本金41806.3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41806.31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从2020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借款利息1351.25元; 三、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二项应由***、***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7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9.0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