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新县下雷俊达锰业有限公司
大新县布及矿业有限公司
大新县威达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4200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05538.35元;

三、***对上述判决一、二项应由***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大新县布及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500股法人股(股金账号:16×××01,股金证号码:GX00011009)股金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大新县威达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70588股法人股(股金账号:16×××18,股金证号码GX00459436)股金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大新县下雷俊达锰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2552股法人股(股金账号:16×××70,股金证号码:GX00459043)股金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财产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大新县布及矿业有限公司、大新县威达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大新县下雷俊达锰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64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822.00元,由***、***、大新县布及矿业有限公司、大新县威达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大新县下雷俊达锰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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