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冶蓝天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 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7321.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解除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三铁厂3#高炉除尘系统改造工程》合同;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631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1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负担4710元;反诉受理费6912.24元,减半收取3456.1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