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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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郑州合广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474319.76元,利息83412.52元(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2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 二、被告郑州合广置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郑州合广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郑州合广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初始登记在郑州合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桃路11号14号楼1单元13层72号房产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之日,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郑州合广置业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终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